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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投案自首减刑标准

主动投案自首减刑标准

主动投案自首的减刑标准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量:

1. 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 :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,但一般不应超过四年。

2. 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未受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: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,一般不应超过三年。

3.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: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,一般不应超过三年。

4. 其他特殊情形下的投案 :

经亲友规劝、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。

罪行未被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、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。

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翻供,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
5. 犯罪较轻的自首 :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。

6. 犯罪嫌疑人亲属协助 :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,虽不能认定为自首,但可考虑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。

以上标准是依据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,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,最终的减刑幅度由审判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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